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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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
奚淑芳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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