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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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許智偉 (即 許進勇 之承受訴訟人)
許詩婷 (即許進勇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於城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就刑事案件判決無罪,而依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參以首開規定,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