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原告 黃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 劉煥平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晏 訴訟代理人 顏豪威 複代理人 黃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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