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 莊碧霞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慈平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5,770元(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主文第1項及理由欄二、三誤載為750萬8,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