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鄭雅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5月2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1719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雅綺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9時許於臺南市○○
區○○里○○路○○號即天佳複合式KTV之206包廂(下稱系爭
包廂),被移送人 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 與被移送人鄭雅
綺竟因酒後互看不順眼,進而互相鬥毆,鄭雅綺於公共場所
互相鬥毆之行為,已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顯已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等語。
二、本件移送意旨指雖以有照片、監視器影像,指認紀錄表、診
斷證明書及調查筆錄為證,認被移送人鄭雅綺與被移送人張
家瑜、謝麗珠相互鬥毆等情,惟觀諸相片、監視器影像,並
無被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與被移送人鄭雅綺互歐之畫面,
有照片、監視器影像附卷可參。又指認紀錄表更無人指認被
移送人鄭雅綺為毆打他人之人等情,亦有指認紀錄表在卷可
查。另參酌當時在場打架張家瑜、 鄭人豪黃唯哲 、謝麗珠
、陳柏瑋於警詢證述,並無證述被移送人鄭雅綺有與他人互
歐之情事,況且,依證人 李欣翰 於警詢證述:當時伊不知包
廂內如何發生衝突,伊從廁所回來就看到發生衝突,場面太
亂,但伊全程面對著被移送人鄭雅綺,保護被移送人鄭雅綺
到衝突結束等語有證人李欣翰警詢筆錄附卷可查(見警卷第
71頁),從而,本件依據警方所檢附之上開證據,無法證明
被移送人鄭雅綺有與他人互歐之情況,再者依證人李欣翰證
述:其全程保護被移送人鄭雅綺不被他人傷害直到衝突結束
等語,足證被移送人鄭雅綺並無與他人發生互歐之情形堪以
認定。
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
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
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
移送人鄭雅綺有參與互毆情形,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應
為被移送人鄭雅綺不罰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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