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瑜
鄭人豪
黃唯哲
謝麗珠
陳柏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5月2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1719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鄭人豪、黃唯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謝麗珠、陳柏瑋與證人 梁益嘉 、李
欣翰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9時許於臺南市○○區○○里
○○路○○號即天佳複合式KTV之206包廂(下稱系爭包廂)唱歌
,被移送人張家瑜於108年3月27日上午2時許進入該包廂,
因酒後與被移送人陳柏瑋發生口角,並與被移送人謝麗珠、
陳柏瑋等人自系爭包廂內拉扯、互毆至包廂外走廊,隨後張
家瑜友人即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哲於包廂外發現張家瑜與
人衝突,便前往助陣毆打被移送人陳柏瑋,後雙方人馬一哄
而散。案經被移送人陳柏瑋向警方報案請求偵辦。被移送人
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竟因酒後互看不順眼,進而互相鬥
毆;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哲見友人張家瑜與人發生衝突,
未加攔阻,竟一同加暴行於人,是被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
、陳柏瑋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之行為;被移送人鄭人豪、黃
唯哲加暴行於人之行為,已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顯已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萬8,000元以下罰鍰:加暴行於人者。互相鬥毆者。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惟參
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
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
又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
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行為,故雙方
縱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必要(司法
院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附研究意見參照)
。又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
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
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
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及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
結果參照)。從而,本件被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
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及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哲加暴行於
人等情,顯已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依上開說明,被移
送人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有依法處罰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被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 陳柏偉 雖否認有互毆一事,惟被
移送人 鄭雅綺 警詢時稱:當時陳柏瑋已經喝酒了,所以不知
道陳柏瑋是不是有講什麼話去激怒到張家瑜,然後他們就陷
入一陣糾紛,然後就開始互毆了,我跟陳柏瑋都認識的一名
女性朋友 謝筱葶 (即被移送人謝麗珠)也有毆打張家瑜等語。
而被移送人鄭人豪於警詢時稱:伊當日在天佳KTV唱歌聽到
外面有人打架的聲音,伊就與被移送人黃唯哲到外面查看,
發現張家瑜被一名男生跟女生毆打,最後演變成互毆,伊與
黃唯哲只是要去勸架,結果遭一名男子徒手擊中伊左臉,伊
便用拳頭反擊攻擊伊之男子。而被移送人張家瑜則於警詢時
稱:被移送人陳柏瑋可能喝酒了,在那邊罵髒話,所以伊就
跟陳柏瑋起口角,在互罵後,一個陳柏瑋的女性朋友就過來
用拳頭打伊下顎,然後就陷入拉扯、互毆等語,有被移送人
張家瑜、鄭人豪、鄭雅綺調查筆錄在卷可考。又依被移送人
張家瑜、鄭人豪依警方提供照片指認,當日互毆、傷害伊2
人者為被移送人陳柏瑋,有被移送人張家瑜、鄭人豪調查筆
錄及被移送人國民身分證影像檔指認結果在卷可稽,堪認被
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當日確有與他人互毆等情無
訛。爰審酌被移送人張家瑜、謝麗珠、陳柏瑋互相鬥毆,致
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情節非輕,惟念其行為之動機、手
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職業,被移送人張家瑜與陳柏瑋達成和解等
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哲於108年3月27日上午2時30分許於
天佳KTV唱歌,聽見外面有打架聲音出外查看,見友人張家
瑜遭1男1女毆打,便將與張家瑜互毆之女子拉開,並徒手攻
擊與張家瑜互毆之男子即被移送人陳柏瑋,造成陳柏瑋頭部
、左頸、前胸壁、後背、右前臂等處受傷害等情,業據被移
送人鄭雅綺、陳柏瑋證述綦詳,足證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
哲確有加暴行於人等情無訛。本件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哲
因見友人張家瑜與陳柏瑋起爭執,未與勸離,竟徒手毆打陳
柏瑋臉頰,對陳柏瑋施加暴行,致陳柏瑋受有傷害,陳柏瑋
於警詢時雖表示不提出傷害告訴,然被移送人鄭人豪、黃唯
哲在公共場所對人施加暴行,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
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規定予以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因一時見友人與他
人衝突遭攻擊,未能理性溝通,於公眾場合施加暴行,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其等行為後尚知所坦承之態度,且已與被害
人陳柏瑋達成和解,及被移送人分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罰,並期
被移送人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2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