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95號即被告 郭國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6月28日下午14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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