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860號原告 陳慶豐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066,000元(見調字卷第30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1,0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於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8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