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40號、99年度執字第13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德明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郭德明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犯罪日期│98年02月13日│98年11月12日│98年08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928│98年度速偵字第3986│99年度偵字第1080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052│98年度中簡字第3721│99年度易字第2506號││實││號(99聲711號)│號(99聲711號)│││審├────┼─────────┼─────────┼─────────┤││判決日期│98年09月22日│98年11月26日│99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052│98年度中簡字第3721│99年度易字第2506號││決││號(99聲711號)│號(99聲711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01日│99年01月25日│99年11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499號(99執緝│第1943號(99執更│第13202號(本件尚│││250)(99執更910號│910號應執行刑5月)│未執行)│││應執行刑5月)(本│(本件已易科執畢)││││件已易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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