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5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0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鄭麗玲
蔡適仰 高郁涵
黃惠滿
吳文龍 被告 林禹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