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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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莊英釗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吳榮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不動產之拍賣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