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斯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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