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 莊國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茂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