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38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