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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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ONHAT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7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ONHAT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3日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毒品純度鑑定書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NGUYENTHONHAT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警查獲前,先後取得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
他命10包,而該甲基安非他命10包未曾經被告取用施用一節,為被告所是認,顯見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所為,且其取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0包之時間具有密接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助長毒品風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取得本案毒品後旋即遭警查獲,持有毒品期間不長,且持有毒品數量甚微,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並考量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將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驗前淨重0.4609公克,驗餘淨重0.4395公克。⒊純度74.6%,純質淨重0.3438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12毒偵5977卷第59頁)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3日毒品純度鑑定書㈠(112毒偵5977卷第343至347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驗前淨重0.4576公克,驗餘淨重0.4370公克。⒊純度71.1%,純質淨重0.3254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驗前淨重0.1719公克,驗餘淨重0.1541公克。⒊純度79.2%,純質淨重0.1361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驗前淨重0.4477公克,驗餘淨重0.4272公克。⒊純度72.2%,純質淨重0.3232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驗前淨重0.1869公克,驗餘淨重0.1702公克。⒊純度70.3%,純質淨重0.1314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5包⒈毒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⒉毛重2.659公克,驗前淨重1.848公克,驗餘淨重1.811公克。⒊純度76.3%,純質淨重1.41公克。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5977卷第71頁)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毒品純度鑑定書㈣(112毒偵5977卷第267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793號被告NGUYENTHONHAT(中文姓名: 阮壽一
(越南籍)男24歲(民國88【西元1999】年0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2樓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THONHAT(中文姓名:阮壽一,以下稱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19時57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VU武」之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2.659公克,總淨重1.848公克)後持有之;又委託不知情之胞姊NGUYENTHITINH(中文姓名: 阮氏 情,以下稱之)於112年10月24日1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街0段00號,以新臺幣3,2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3.4714公克,總淨重1.725公克)。嗣於112年10月24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號前,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 阮氏情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再於同日19時57分許前往阮壽一之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居所搜索,復扣得前述自「VU武」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等物。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壽一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前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共10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三)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0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檢察官曾耀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庄君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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