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上訴人BINTIINSIYANA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9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INTIINSIYANA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BINTIINSIYANA不服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容後補陳之意旨,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法官陳藝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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