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榮向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榮向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凌晨9、10時許,在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599元之牛仔褲1件,復交由賣場員工免費修改成合身尺寸,套穿上身後,將舊有長褲遺留在試衣間內,僅就另行購買之水果結帳,即行離去。嗣經店內員工察覺有異,於結帳出口外攔阻榮向華後報警處理,並為警扣得上開遭竊牛仔褲(已發還),因認被告榮向華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榮向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卷第5頁)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8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 爰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法官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