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永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確定,有本院簡易刑事判決書
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8日凌晨2時13分│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28日15時20分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為警採尿回塑96小時內之某│││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8號│1270號│22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49號│104年度豐簡字第47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6月11日│104年7月15日│104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49號│104年度豐簡字第479號││決├───┼────────────┼────────────┼────────────┤││確定日│104年7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第1683│││3690號(編號1、2經臺中│3690號(編號1、2經臺中│1號│││地院104年聲字第3426號裁│地院104年聲字第3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