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 柯明文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之上訴聲明,並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8717元(38.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864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911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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