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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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5,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