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清尚選任辯護人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洪清尚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就被害人 翁蔚瀅 是否與有過失部分,尚有疑義,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許雅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