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和志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和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謝和志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附表:受刑人謝和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4日│98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78號│字第135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74│││事實審││343號│1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2日│100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343號│1077號│││├────┼────────┼────────┼────────┤││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819號(10│執字第11365號││││0年度執緝字第698│││││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