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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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安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曜因犯附表所示之營利姦淫猥褻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附表:受刑人李安曜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營利姦│有期徒刑│99年4月1│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淫猥褻│4月,如│9日、99│99年度偵│地院│度中簡│6日│地院│度中簡│30日│檢100││││易科罰金│年4月20│字第2821││字第10│││字第10││年度執││││,以新臺│日│2號││95號│││95號││字第71││││幣壹仟元│││││││││56號││││折算壹日│││││││││││││。││││││││││├─┼───┼────┼────┼────┼──┼───┼────┼──┼───┼────┼───┤│二│營利姦│有期徒刑│100年5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8月│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淫猥褻│6月,如│3日│100年度│地院│度中簡│10日│地院│度中簡│5日│檢100││││易科罰金││偵字第11││字第15│││字第15││年度執││││,以新臺││443號││80號│││80號││字第11││││幣壹仟元│││││││││248號││││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