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楊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妍伶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湖訴字第一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被告則以其對原告另有200萬元本票債權,提出抵銷之抗辯。惟本件原告業就上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96年度湖訴字第10號受理在案,且尚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7月21日函文在卷可稽,故本件被告所提出之抵銷抗辯是否可採,端視上開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而定,即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前開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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