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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