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川
葉育嘉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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