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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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歐陽裕國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7,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