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蔡宜憲 被告 陳詩光碧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