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張明賢 高義欽 被告 陳明鳳
陳美玉 王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