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81號原告 陳文輝 被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 李奇哲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30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為53,62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其餘請求資遺費等部分為457,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0元(計算式:500+4,960=5,4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