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2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82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32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鄭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