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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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