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金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金雲所涉傷害及毀棄損壞罪嫌,經檢察官起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上揭傷害及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成立調解,告訴人 鄧湍騰 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6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