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紀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350、68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朱紀憲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iPhone11行動電話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第310條之1第1項規定製作,僅合併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另當事人對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67號卷第26、27頁)。

二、犯罪事實

(一)朱紀憲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6日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住處2樓浴室門外,持其所有之iPhone11行動電話,透過該浴室上方門縫偷拍正在洗澡之代號AD000-B112063號女子(已成年,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而攝得A女背面全裸、透過鏡子可見A女正面胸部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3部。

(二)朱紀憲另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2年7月6日21時34分,在名為「UBA(籃球)八卦群」、有多達528名成員之Line群組內發送附表所示貼文,指摘足以毀損A女名譽之事。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朱紀憲之供述。

(二)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證人代號AD000-B112063A號女子(即被告前女友、A女友人,下稱B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四)B女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30日刑鑑字第1136013119號測謊鑑定書。

(五)被告於112年6月間傳送予A女之道歉訊息。

(六)被告住處2樓浴室門照片。

(七)附表所示貼文之截圖。

(八)扣案iPhone12行動電話1支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9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

四、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承認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惟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欄㈠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辯稱:A女洗澡時我有拿手機走到浴室門口錄影自拍,絕對沒有拍到A女洗澡的畫面云云。惟被告傳送予A女之道歉訊息中,除強調檔案業已刪除外,更明確表示「我覺得我這樣很糟糕很噁心、我也不知道我會做出這種事情來、我真的對我自己很失望」,可見被告在浴室門口拍攝的影片,不可能只是自拍而已,其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被告另稱其與B女有感情糾紛,B女所述不可採云云。然B女所述情節,非僅與前述被告道歉訊息內容相符,且B女經測謊鑑定亦無不實反應,其證述自當可採。被告所辯其與B女間有感情糾紛乙情,無論是否屬實,均無從憑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應適用之法條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其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所犯前述2罪,時空有明顯區別,顯見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偷拍A女洗澡畫面,嚴重侵害A女性隱私,甚為惡劣,嗣又透過網際網路發表附表所示貼文,詆毀A女名譽,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妨害名譽犯行之態度,暨A女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被告自陳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iPhone11之行動電話1支,乃被告所有、用以攝錄A女性影像之物,其內原本儲存之性影像電磁紀錄固經刪除,已非性影像之附著物,然為避免再被作為犯罪工具,及預防性影像遭還原讀取之風險發生,雖未扣案,仍有諭知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

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請A女以後在外面喝醉酒下面癢不要隨便跑到別人家欸尤其是在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自己來了而且來了叫你去睡客房不知道是沒聽到還是不理會直接進我房間想說算了各睡各的然後開始抱我把手伸進去撫摸我重要部位我直接跳開跑去睡客房不是每個男生都會想跟你發生關係欸你沒有好看到可以為所欲為欸只會讓人覺得很瞎很噁然後自己做了什麼事就一句沒有印象就沒事了嗎沒有印象還可以知道朋友家在哪裡嗎真的是好沒有印象欸更何況是在你有男朋友的情況下被你侵犯沒有直接講是看在你是當時是很好的朋友的份上更何況你還有男朋友不想讓妳難看但不代表內心是好受的欸然後之後跟你講出當時的感覺你還可以說只是在說謊在捏造對她說的都對一個女子有男朋友在外面喝醉了不回自己家不回男友家跑去男生朋友家睡你圖什麼?白癡都看得出來你想幹嘛吧然後只會發限動說你是被害人博取別人的同情讓別人支持你真的有夠瞎欸女生酒後亂來就沒事了嗎你没那個屁股別吃那個瀉藥聽說還到處炫耀跟有女朋友的男生發生關係真的好會玩喔她媽真替她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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