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