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龍順 即世明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612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