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康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6日上午2時15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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