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具保人王順茂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順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順茂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