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春保
何春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0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何春保、何春美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500元(35,000元×6.3㎡=2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