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菊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緩字第78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2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髮夾1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以網路方式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白承認,復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4紙、鑑定證明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收件翻拍照片2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等在卷可稽,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於105年5月16日完成緩起訴處分命令所應履行之事項,於106年5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後確認無誤。
(二)查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夾1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本件扣案經過係由被告出售予佯裝顧客之警員,足認該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從而,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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