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佳儒 即 李志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聲請人父、母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是否有
領國民年金、農保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㈢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有困難之理由,說
明無法負擔依原有協商條件即每月還款新臺幣13,756元之原因,請具體就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每月收入含薪資及補助款等其他收入,每月支出含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等相關證明資料)以明細表列方式計算後,證明無法負擔協商款項(亦即有連續3個月以上每月收入總額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無法負擔每月協商款項),並陳明有無向協商銀行再行協議減低每月還款數額?㈣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月間起迄今之之工作及收入情形
,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薪資切結書及職業證明文件等)。
㈤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可處分所得及自己與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總額。
㈥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原因(應補正證明之相關資料)。
㈦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如有,請陳明繫屬何法院及案號。
㈧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㈠清償之金
額。㈡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㈢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