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30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蕭永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