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 李惠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聚信法律事務所函、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退件信封影本、本院101年度司執未字第101187號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