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弘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弘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5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被告已於99年4月27日繳納完畢,有上揭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歷此程序,應知自我克制,竟仍不知警惕,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因不勝酒力而與他人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之數值,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不諱,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45號被告林弘斌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斌於民國110年1月11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其住處內飲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於同日22時10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於同日22時33分許,沿臺南市○○區○○里○○00號前未命名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處前之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與沿未命名道路由西往東方向駛來並由 陳新富 所騎乘、搭載 楊荐雅 (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3時20分測試林弘斌口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弘斌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新富、楊荐雅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6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檢察官莊立鈞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03月04日
書記官林志誠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