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佳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南亞貨櫃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甲○○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5,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456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雖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7年度審救字第125號),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