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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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余佳蓓
相 對 人  宋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寶山鄉,有本件民事聲請調解狀
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觀
諸聲請人上開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應係兩造共同承租
房屋並約定共同負擔租金等費用,嗣後卻由聲請人一人墊付
上開費用等情,惟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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