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家成
被移送人   白劭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464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家成、白劭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家成、白劭宇與 陳志遠 (另為裁
定)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深夜1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段與民生東路一段口前,發生糾紛及肢體衝突,被
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查被移送人李家成、白劭宇與陳志遠互相鬥毆之事實,有被
移送人李家成、白劭宇及陳志遠於警詢時之供述,並有證人
黃淇連潤善高承恩 於警詢時之證述,暨有監視器錄影畫
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其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因普通傷
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
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
被移送人李家成、白劭宇與陳志遠互相鬥毆,雖其等於警詢
時均表示暫不提出傷害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
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
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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