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瞿邦治 相對人 蔡德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嘉簡字第92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嘉義簡易庭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0號),經通知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3時15分到場,但送達代收人卻於104年3月23日上午11時許收受該通知,故送達逾期,且送達人未留下送達信封、書面憑據、簽收回執副本等,致留下謎團與困惑。而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1月23日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0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至書記官於通知書簽章列印時間則為104年1月26日,故書記官簽發調解通知已違反前開「原裁定撤銷」之結果。從而,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嘉簡字第92號事件基於上述錯誤結果而發出言詞辯論通知,並於該通知下方「注意事項二」載明「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已阻攔聲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書記官江芳耀有前開自相矛盾且違規行為,已喪失聲請人基本之信任,爰依法聲請書記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之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分別著有明文。是書記官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自得向所屬法院聲請迴避。次按所謂法院書記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院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執行職務不公平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院書記官辦事遲緩、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前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聲請人之前開主張僅係憑其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院書記官辦事欠當,則依前開說明,尚不得謂前開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二)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前開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執行職務不公平等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前開書記官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應迴避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