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98年度除字第17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8年5月20日│200,900元│FT0000000││││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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