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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